
點擊次數:4805 次 發布時間:2013年7月8日
在西方國家,私人偵探和律師醫生等是一種普通的職業,在亞洲和非洲的部分國家,私人偵探也開始遍及,那么在我國私人偵探行業究竟發展狀況如何?本文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從1992年上海成立第一家私人偵探機構。上海社會安全咨詢調查事務所算起,私人偵探業在我國已有10余年的歷史。隨著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 人們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在北京,南京,成都,沈陽等大中城市,私人偵探 以‘調查事務機構’的名義公開或隱蔽地存在人們生活中,并且發揮著各種各樣的作用。
就目前情形而言,這個行業良莠不齊、極不規范。許多私人偵探都是在法律的邊緣游走,在夾縫中生存。但值得一提的是,位于北京海淀區中關村科技園區的某維權商務調查中心接受 國內外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的委托,代理權利人進行初步調查取證, 協助執法機關進行執法打擊,包括“偵查誘餌”的運用,幫助權利人盡快提供權利憑證、出具鑒定等工作。該機構現已培養和擁有了一大批優秀的專職調 查員,到目前已完成百余件調查和咨 詢事務,從而以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調查取證而著稱于中關村。
事實上,私人偵探業之所以能夠在或明或暗地頑強存在,關鍵就在于: 代表私力救濟的私人偵探與代表公力 救濟的國家機構相比,具有非常獨特 的功能,主要表現在兩大方面:
第一,填補了“公力救濟”的薄弱與真空。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出臺,加大了當事人舉證的力度,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一般不會主動去調查取證。訴訟模式 的轉化,在很大程度上把舉證責任轉移給了訴訟當事人。而當事人為了勝訴,必然會千方百計的去調查取證。于 是,為了取得證據,當事人在自己力不從心的時候,就不得不雇傭私人偵探去獲取自己所需要的證據。
在刑事領域亦是如此,啟動“公力救濟”的程序設計存在缺憾,使當事人不得不尋求私人偵探的幫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是關于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規定,從該條規定可以得出兩個結論;一是被害人有提起刑事自 訴的權利,二是被害人必須有證據證 明。但如果被害人沒有調取與收集證據的能力,該制度就形同虛設。還有, 該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披害人認為對 被告人判決過輕的可以申訴,同樣道理,沒有相應的證據如何申訴?
第二,更充分地發揮事前預防的功能,尤其是應對知識產權領域的犯罪。并且在節約訴訟成本與保障經濟安全方面,發揮著不可代替的作用。
由于代表“公力救濟”的政府無力對付大規模的假冒偽劣行為,而且這樣的打擊力度也不是很大,所以,受害者也越來越依賴于一些非官方組織一 一私人偵探,來追查侵害他們知識產權的行為。同時,國內企業信譽的下降也給私人偵探提供了存在和發展的可 能。很多經濟主體在交易、投資、合作 前,先聘請私人偵探對交易對象,投資項目和合作伙伴進行資信調查和風險評估,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決策的失誤、避免商業風險和保障交易的安全。
事實表明,社會的廣泛需求確實可以為私人偵探的存在提供一個較為正當的理由。但到目前為止,我國相關法律對私人偵探卻是定位模糊,沒有 明確表態。所以,它在我國還處于低級的自律階段,并且在現有的法律面前也盡顯尷尬。
正名之困
目前,我國明文禁止私人偵探開展活動的,只有公安部1993年發布的關于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該通知載明:這些 機構營業范圍、權利義務等無法律依據,經營業務有公、檢、法、司分工管 理,一些經營手段違反法律規定,行使 了國家執法部門的部分權力。通知要 求對現有此類機構“認真清理,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禁止開展如下業務:受理民間民事、經濟糾紛、追索債務、查找親友、安全防范技術咨詢、受理涉及個人穩私方面的調查。
很多人認為2002年是私人偵探正名之年,因為在該年4月1日最高人民 法院頒布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允許不違反其中第六十八條 構成非法證據之外的私人錄音和錄像作為證據。同年10月,根據世界商標知識產權專業組織——尼斯聯盟的要 求,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將“偵探公司”列入了新的《商品和服務商標注冊區分表》中,允許注冊4偵探公司”商標。
對此,我們不敢茍同,該《證據規 定》雖然放寬了對偷拍偷錄證據的限制,但也只是涉及在訴訟中運用證據的規則問題,與是否允許私人偵探業 合法化是不同的兩個問題,之間沒有 什么必然聯系。另外,洼冊商標并不等 于許可經營,企業登記必須按國家有 關法規審理,尤其特種行業,更要經過 前置審批才能準人市場。因此就我國 目前而言,私人偵探機構的身份并未合理化,國家對私人偵探這一主體仍持否定態度。
私人偵探不是國家立法,司法機關授權的代表國家或法律權威的專門 職能機關的工作人員,而是代表某些公民的私人利益或某些社會團體或公 司的特定群體利益的受雇者。他們沒有國家法律所賦予的公開的,強制的手段,他們開展活動往往是秘密進行的,這就使得偵探人員在活動中必然 要采取跟蹤、竊聽,監視、窺探甚至打人披偵探對象的內部去獲取自己所需要的證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一旦把 握不好調查內容和調查方式,很容易造成侵權,引起糾紛。這些行為往往對 公民的私人領域構成某種威脅,侵犯 別人的隱私權或者商業秘密,甚至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 條明確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以犯罪論。
加之目前我國沒有關于私人偵探或民間調查公司的專項法律,所以私 人偵探行為的正當性才受到人們的置 疑。
對私人偵探調查取得的證據應如何認定,尤其是通過竊聽、跟蹤、偷拍、 窺視,刺探等手段取得的證據,能否作 為法院定案的依據,法學界有著很大 的爭議和分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 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法證據被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 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 法取得的證據”的范圍內。也就是說, 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 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 (如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判他人住處進行 竊聽)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視為非法證據。
對私人偵探行為持支持態度的學者認為:目前,對私人偵探證據存在疑 問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會侵犯他人隱私權問題上。對此他們的解釋是:任何人的隱私都必須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會需求的范圍內,對于任何違反 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他人都 有權揭露和干預。因為和隱私權相對 的還有知情權,如果知情權是正當的, 通過的途徑是不違法的,那么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所以,對于那些本身就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不能以保護隱 私權作為擋箭牌,而否認通過私人憤 搽行為而得到的證據的證明力。
而與之持相反態度的學者則認為:通過私人偵探得來的證據在證明力上存在著致命的缺陷。首先,私人偵探作為取證主體本身并不合法。在現 實生活中,“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 機構往往是以調查機構名義進行登記, 以“信息咨詢”或者“民間調查為經營范圍出現。然而事實上這些機構多 超越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范圍, 承攬許多竊聽、跟蹤、偷拍、窺視、刺探等業務。根據法律規定,這些機構的越權經營的行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另外,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 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并未一概否定偷 拍、偷錄獲取的資料的證據能力,但這 井不意味著所有偷拍、偷錄方式獲取 的資料都能夠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這種以調查機構為名義超越營業范圍越權經營的具有私人偵探性質的 機構的存在,本身就違反了國家法律、 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因此其調查收集 的證據符合了第六十八條關于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不應認定為判斷案件 事實作出判決的證據。此外,私人偵探采用偷拍、偷錄手段調查收集證據時常會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知識產權 等合法權益,屬于通過不合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法學界的分歧使通過私人偵探所獲取證據的證明力存在著極大困境。 如果這一困境得不到解決,那么將制約著私人偵探業的發展甚至是生存一 一如果通過私人偵探取得的證據不具有證明力,那么私人偵探在很大程度上就沒有了繼續存在的市場。
綜上,在私人偵探這一問壓上,褒貶各一。有人認為它填補了社會治安管理機制中的空白,彌補了官方警察力量的不足。有人則認為它實際上是社會歷史的一種倒退,是對公民基本人權的侵犯。然而,無論人們贊成與 否,私人偵探業的發展勢頭仍然有增 無減。
總而言之,關鍵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這個職業的積極作用,而最大可能地防范并避免其可能帶來的負面作用。所以,如何使其沿著理性、向善方向發展,才是法律規范私家偵探問題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