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擊次數:4807 次 發布時間:2013年6月5日
最近保安員李牧又接受一項新任務蹲守,這個任務不是要求他防外賊,而是家賊。最近,李牧所在的客戶單位每個月的電話費經常出現一些平時很少見的收費項目,電話費一下子激增1萬元。
公司的董經理認為可能有人接用公司的電話線或足公司內部人員亂打電話。為了搞清事情的真相,董經理要求李牧這些天要格外注意公司的人員。
很快結果就出來了,李牧發現公司的員工趙剛在晚上值夜班的時候經常打電話,而且聲音很小,有時還要把門關上。一次,一個晚上趙剛就打了二個多小時。
原來趙剛最近剛剛失戀,不知道從什么地方知道一個“情感熱線”的電話號碼,沒想到被里面動聽的聲音所吸引,從此便一發不可收拾,只要晚上是他值班,就會利用公司的電話來 打。
而對這種情況,公司的領導們犯了難,應當如何處理趙剛,趙剛的行為是否構成了刑法上的盜竊罪。
趙剛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其姓著特征就是采取秘密手段, 而趙剛實施犯罪行為雖然也是秘密進行的,但其主要是利用其民期在單位值班的機會,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其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并沒有采用秘密的手段。也就是說,趙剛實施犯罪行為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沒有職務上的便利條件,他就沒有長時間打電話的機會。
趙剛的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則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這里的公司工作人員,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監事、職工。這里的工作人員,是指企 業的職工。這罩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 員,是指除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 員。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則物非法占為已有。這早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職務范同內的職權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即經手、管理財物的便利備件。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侵占 行為,這里的侵占,一般是指行為人以侵喬、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公司、本企業的財物。趙剛是單位職工,其主觀上為滿足個人私欲而故意私打單位電話,其實施犯罪行為是利用在單位值班的便利條件,客觀上其行為造成了單位一萬多元的經濟損失。應此,趙剛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 犯罪構成要件,構成侵占罪而不構成 盜竊罪。
趙剛的行為同樣可以給保安工作以啟示,許多保安員在工作時都會有類似于趙剛一樣的便利條件,如何“把握”這些便利條件,是每一個保安員都值得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