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擊次數:5067 次 發布時間:2013年6月5日
這幾天,成都的天一直陰雨不斷。這就好像保安員何寶強的心情一樣, 沒有隊員敢和他多說話,生怕說錯了哪句又會勾出他的眼淚來。
去年年底,與何寶強在同一個城市打工的女友鄭春英在一次車禍中不幸身亡。本來打算過了年就結婚的二人一下子天各一方,本已經心情很糟的他,還有一件更為實際的問題更讓他感到為難。
從2004年起,兩個人便在一起生活,二人共同打工的錢都存在一起,用的是鄭春英的名字,一共兩萬元。成當如何處理呢?
當初因為一個家在西安另一個的家在沈陽,所以二人一直沒有辦理結婚手續,但是已經住在一起,在外人向前也部以老婆老公相稱,不知道的人以為就是小兩口。
如果按照夫妻的共同財產處理, 何寶強可拿到一萬多,反之如果只是普通朋友,就不好說了。因為平時都是存鄭春英的錢,花何寶強的工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靜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一)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靜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 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按《婚姻法》有關規定享有繼承權;
(二)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求并補辦了結婚登記的, 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間的關系按同居關系處理,任何一方就不享有夫妻財產分割和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財產的權利。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不予支持。但若符合《繼承法》 第十四條規定的,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一方依靠另一方撫養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或者一方對另一方撫養較多的,一方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鄭春英與何寶強從2004年開始未辦理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顯然不符合解釋第一項關于事實婚姻的規定;二人同居生活后又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同樣不符合解釋第二項的規定。所以,何寶強不能以配偶身份享有對鄭春英的財產繼承權。
何寶強不能按照夫妻的名義繼承春英名下的財產,除非他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存折上的錢是由他掙的。現在年輕人未婚同居已經成為一個社會現象,由此帶來的一系列的經濟問題也發人深思,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顯然不光僅僅是感情能夠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