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擊次數:4076 次 發布時間:2013年6月5日
今年春節前,北京的春風超市為搞節前促銷活動,在店外貼出了“假一 賠十“的廣告牌,向顧客保證超市的食品都是信得過的。
剛剛過了正月十五,附近的居民王松聲就拿著一桶花生油找到超市,認為這桶油是假的,不是純真的花生油,而摻有雜物,屬于偽劣產品。
經過豁定,這桶花生油不但是偽劣產品,而且是假冒的名牌產品。超市的陳經理承認自己在進貨的時候有些把關不嚴,愿意承擔王松聲的損失,賠一罰一。但是王松聲認為超市既然貼出了“假一賠十”的廣告牌,就應當履行承諾,賠償其十倍的損失。
不久,附近一些同樣購買了花生油的顧客也紛紛找到超市,要求超市按照“假一賠十“的承諾進行賠償。很快超市門口就聚集了很多的人,超市的保安員為了維持秩序也不得不增加人手。
陳經理認為這只是一個宣傳性的廣告,如果真的“假一賠十"是顯失公平的,不同意顧客的要求,并且超市本來經濟狀況就不好,如果這樣賠無疑雪上加霜,最后雙方不得不鬧到法院。
其實超市“假一賠十”的店堂告示對其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這是因為超市發出“假一賠十“的店堂告示后,等于與所有在該超市購買商品的消費者締結了“假一賠十”的格式合同,假一賠十作為該合同中的特別約定,得到了超市和前來購物顧客的共同默許。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假一賠十就是作為經營者的超市和作為消費者王松聲先生之間的一種約定。既然王松聲所購買的花生油鑒定是假貨,超市對此提不出有力的證據予以反駁,就應該言而有信, 恪守“假一賠十的承諾,對王松聲予以十倍的賠償。
平常人們經常看到的是“偷一罰十”,而在案例中卻是“假一賠十”。同樣是商家做出的,但是結果卻是不同的。“愉一罰十對于消費者是沒有束縛力的,因為只有具有處罰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才能做出處罰的行為,個人、 單位是不可以的。可“假一賠十是屬于商家對于消費者作出的承諾,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應當履行。
同樣,保安服務公司向客戶作出任何承諾的同時,也就要想到自己可能要承擔的責任,保安工作無論風險還是責任都要大于一般性服務,因此更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