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擊次數:5191 次 發布時間:2014年1月27日
案例:
“我就不交了,他們能把我怎么樣!”
前兩天,還在小區物業辦公室大嚷大叫的業主李先生,沒想到物業公司還真的把他怎么樣。
李先生是去年搬進這個小區的,但對于小區的物業管理十分不滿,認為物業公司并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小區時常發生丟失事件。而小區的衛生也是差強人意。但是小區收取的物業費卻是極高的。因此,李先生以物業管理不善為由拒絕繳納物業公司的管理費用,如果一定要交,要求物業公司必須減半。
沒想到這幾天物業公司把李先生家的水、電給停了,并聲稱直到李先生繳納了物業費才恢復供應。對此,李先生極為氣氛,幾次找到物業公司,都被物業公司的保安員擋了回來。
提示:
首先,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業主理應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向物業管理公司給付物業管理費,如果物業公司的服務確實存在瑕疵的應先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時,業主雖可以拒絕繳納全部或部分物業費,但必須提供拒繳物業費的相關證據;同樣物業公司也無權園業主拒繳物業管理費而停水停電。合法停水斷電的權力應該屬自來水公司和供電公司,只要業主交了水、電費,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力停水停電的。
在案例中,利益受到侵害的業主可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協商,變被動維權為主動維權,在協商不成時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物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