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擊次數:3851 次 發布時間:2013年11月24日
2013年4月25日,保安員宋志和因為家中有急事,向自己同宿舍的隊友葉凱借了1萬元,并且當時在口頭上約定好了利息,一年之后一定還上。
不久,宋志和便離開了保安隊,到了一家賓館工作。一年很快到期,可是等待還錢的葉凱卻一直沒有宋志和的消息,于是找到了他工作的賓館,要求其履行當初的承諾。不想,葉凱否認自己欠宋志和錢。情急之下,葉凱找來了當初曾聽到宋志和要向他借錢的隊員作為證人,見到證人的宋志和并不否認借錢的事實,但告訴證人自己已經還錢了。沒有證據的葉凱決定將宋志和告到法院,可是面臨舉證的難題,他自己也不知如何是好,難道借錢就可以不還嗎?
案例中關鍵問題在于舉證,而舉證責任在葉凱。
案例中的分歧焦點是“借款1萬元”是否還存在?涉及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該法條的這一規定屬一般性舉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應廣泛實用的認定證據適用原則,不得任意改變擴大和縮小適用范圍。 對案例中的爭議事實“誰應該來舉證”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結合案例,宋志和承認曾向葉凱借款1萬元,但如果借款時沒有書面憑據,還款時也難以要求債權人出具款項已償還的憑據。因此,單憑被告對當初借款行為的認可即要求宋志和承擔證明責任以證明借款確已付清,這種證明責任的分配并不妥當。因為在口頭借貸關系中,還款時通常不會留下還債的憑據,強行要求債務人承擔證明責任,債務人客觀上通常舉證不能, 如此分配舉證責任并不適當。另說明一點,這種糾紛的發生,多因口頭借貸而產生,債權人選擇口頭借貸而將自己置于不測之風險,由債權人對自己的不謹慎行為承擔風險也非不當。
因此,案例中的1萬元是否存在仍應由葉凱舉證證明。日常的保安隊友之間的借貸經常發生,一般數額不大, 都會以口頭約定。這就為爭后可能發生的糾紛埋下了隱患,最好的辦法就是立下字據,俗語說“親兄弟明算賬”, 不要因一時的面子而最后連朋友都做不成。